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然而,在原有的商标法律法规中,“使用”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这导致在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例如,在“健康公司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权利人在受让涉案商标后,委托他人制作相关的宣传品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显然,明确商标使用的含义,对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考虑到国务院制定的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已经对商标使用的含义作了规定,所以新《商标法》增加了第四十八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商标使用的含义,以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各项的规定。
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专家指出,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一是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二是商标使用的目的。
从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来讲,包括以下7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作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作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类的商品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文本上等。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换言之,就是通过商标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哪个企业生产制造的,或者该企业是做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