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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X城”、“WX城”等字样,用于楼盘销售、宣传和网站项目介绍,某集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京Y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Y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惠州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惠州大亚湾W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某集团诉称,其依法享有“X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惠州大亚湾W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频繁使用“X城”、“WX城”或“惠州X城”字样,用于楼盘销售、宣传和网站项目介绍。被告北京Y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X城”商标为关键字向百度购买“竞价排名”服务,使消费者在百度上搜索“X城”时,搜索结果第一位指向被告北京Y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Y焦点二手房网站,且网站显示全部房产信息均为用户发布的带有涉案侵权商标的楼盘信息。
某集团认为,被告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惠州大亚湾W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攀附原告“X城”商标声誉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北京Y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义务对平台信息进行管理,对用户发布信息予以监督,被告北京Y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Y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X城”项目及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的情况下,疏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平台用户实施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