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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目前有以下两类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1、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一些知名企业的字号、驰名商标等陆续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如长虹、同仁堂、全聚德、红塔山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驰名商标的不断增多,围绕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不断出现。瑞士的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审理该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瑞士的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作为的侵权案件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纠纷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美百货"的标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驰名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的信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成为商标所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因此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了跨类别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