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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2)由委托人签署的解除与原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的声明。
(3)原异议申请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变更代理人的材料可以作为补充材料提交。
二、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办理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手续,并向异议裁定处提交相应的说明和变更代理人申请书的复印件
(2)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未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已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的主送者将视异议答辩的委托代理情况而定。
三、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申请书,该申请书须有被异议人(答辩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变更后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的委托书。
(3)原异议答辩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四、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终止其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有关法律文件的送达。
五、同一商标代理组织在同一异议案中,不得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