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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如何创造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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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品牌是价值链上最有价值的环节,经营者品牌意识的逐日提升,使品牌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品牌优势成为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核心资源。

而在目前,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许多企业不惜代价,千辛万苦去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且往往以为取得了驰名商标的称号就好比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身,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市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保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但事实是,"驰名商标不是看的,是干的;驰名商标不是贡的,是要用的。"(某领导在浙江省品牌研讨会上讲话)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荣誉和象征,它好比是柄双刃剑,如果没有科学先进不断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没有与驰名商标相匹配的不断提升的产品品质和服务保证,结果要么是昙花一现,要么也会因为缺乏内涵而终黯然失色。驰名商标于企业而言,是锦上添花的光环,不是雪中送炭的良药。所以,如何使驰名商标的培育、运用和保护形成一体化,是我们企业特别是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另外,要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毫无疑问,我国近几年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目前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个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非常重要的发展和进步。

问题是,虽然在此之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在一般的观念上尤其是在相当的工商行政人员的观念中,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仍然不能与工商程序的认定相提并论。或者说,许多地方的商标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时,只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评委的文件而不理会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此,不仅企业已经驰名的商标不能得到驰名商标的待遇和相应的保护,还直接使人们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的权力和效力产生怀疑。造成这样的现状,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是不可以妥善解决。

驰名商标诞生和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形成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法律环境,如果缺乏这样的法律环境,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就很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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