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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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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综观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两种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主动认定是指在未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为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目的是给该商标以扩大范围的保护。

(2)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转变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两个阶段。

1.主动认定,全面保护

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基本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公布的《暂行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批量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不可否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凭借其“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方式,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无论怎样,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扩大保护。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主动认定,全面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

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这种客观存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的运作,一定时间后成了驰名商标。同样,某驰名商标完全可以因产品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淡忘而不再驰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权利纠纷,是否以驰名商标来对待,这是主动认定所无法解决的。

第三,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容易使驰名商标被曲解为一种荣誉。某商标若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给公众的市场信息是它非常有名,它标示着产品或服务质量好,这样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就被曲解为一种荣誉。而企业为了迎合公众,就可能想法设法甚至不择手段得到这种荣誉。直接后果是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盲目追求认定,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掺人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人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

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人世承诺,我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新原则。2001年12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商标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规定》,废止了《暂行规定》。这样,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我国目前已经与国际处于同一水准。

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它以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4条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实行“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优点:

(1)符合国际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宗旨。

(2)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4)有效的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主动认定无法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和空间问题,而被动认定,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就可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就不能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

(三)理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

1.驰名商标耒是永远都驰名

主动认定的弊端是容易给企业及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永远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实行被动认定后,应当明确,任何商标不可能永远得到特殊保护。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时候,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必须重新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无论该争议商标曾经是否属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今案

为什么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大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保护仅针对个案。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驰名商标复归于普通商标;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证据记录。

3.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主动认定,容易使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实行被动认定后,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车”,保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

4.个案保护并柬排除行政机关的仪定保护

一般情况下,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主要由法院来进行保护。但根据《规定》,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法院认定属司法保护;行政机关认定则属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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