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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清书》;(2)出质人及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质押合同副本;(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9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