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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的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XX产品”、“本店销售XX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予以纠正;凡将上诉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修正后《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第(5)项、第五十三条关于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查处。
[法律依据]工商标宇[1996]第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