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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商标能够取得注册,但是在使用中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清注册。
但是,和黑白的商标(也就是不指定颜色的商标)相比,彩色商标的使用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可知,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否则商标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甚至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处“改变注册商标”,即包括了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改变文字的字体,改变图形、文字之间比例等各种情形。也就是说,彩色商标取得注册之后,任何时候使用的注明注册标记的该商标,都必须和商标注册证上标明的颜色组合完全一致。而黑白、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在使用中则不受此限,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颜色组合出现。因此,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黑白商标的使用权能更加广泛,注册人可以任意组合各种颜色加以使用。
除非使用某种特定颜色组合的商标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具有特别的含义,并且在今后使用中将始终以该颜色组合出现,建议申请注册不指定颜色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