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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与此相对应,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商品广告载体的知名度、媒体报道频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官方档案。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官方记录。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的因素,但不以请求认定的商标必须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