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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时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公告,继续维持该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程序。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提出申请的,须交续展迟延费。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和申请人陈述复审理由作全面的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