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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假冒侵权案件。
2、中国境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应出示能证明该组织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3、境外(含香港、台湾)商标所有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委托具有涉外商标事宜代理权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
4、群众举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5、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
(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2)、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3)、所提供的投诉书件不齐全,超过三天没有补齐的。
(4)、超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
(5)、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