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公司是某省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1997年11月,我公司在不动产出租及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此后,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我公司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邻省的一家生产食品的私营公司竟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注册了“幸福”商标,只是商标设计不同而已。1999年3月我们公司拓宽经营范围,也办了一家食品厂,并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图形、文字与我们自己的“幸福”商标相同的商标。5月份,工商局认定我公司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权,对我公司进行了处罚。请问: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为何不是侵权行为,而我公司在食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却是侵权行为?
律师解答: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可以确定以下两点
—、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不构成侵权。因为贵公司所经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使用的“幸福”商标也只是在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而那家私营公司所经营的是食品商品,其使用的商标“幸福”只是在食品上注册。食品商品与房地产服务并没有联系,且商标设计也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食品而联想到房地产,产生误认、误购现象,从经营项目、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属类似商品和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应当是允许的。故该私营企业在食品上使用与你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并不侵犯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你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因为,该私营公司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品上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你公司在与其相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幸福”商标,虽然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贵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确实侵犯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