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驰名商标这一词汇几乎家喻户晓,人人耳熟能详,但是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已经被严重的异化,具体表现为:
(一)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在于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不在于授予某商标“驰名商标”的荣誉称号。从严格意义上说,商标法上并不存在“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这样的分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保护“。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门,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的开始就产生一种误导,无论是企业还是一般公众都认为驰名商标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一旦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使用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瞬间剧增,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予以照顾。保护驰名商标不是评定驰名商标,不是授予称号。因为我们现在保护的是正在创立中的驰名商标,是初级阶段的驰名商标。准确的说是保护创立驰名商标的环境和程序,不可以将一些商标由于被侵权的“低门槛”而认定的驰名商标捧到不适当的位置,更不能已政府名义向消费者发布不恰当的“官方信息”。这样,政府就在帮助某个企业促销。参与企业间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在目前,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许多企业不惜代价,千辛万苦去取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且往往以为取得驰名商标的称号就好比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躯,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市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保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可见,驰名商标在我国已经广泛的被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读既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直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驰名商标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工具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制度放弃了由商标局主动认定的体制,转而采纳了“被动认定”、“个案有效”的国际通行的作法。目前,无论是经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认定,还是经人民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对该个案有效,并不必然对其后的案件自动具有拘束力。但是目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广大企业似乎对“被动认定、个案有效”无动于衷,纷纷对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进行大力宣传,其形式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上作广告。而且,在宣传驰名商标时,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笼统的标明“某某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这些企业似乎不知驰名商标是一动态事实,而想当然的认为一旦驰名商标被认定,那么当然可以对其商标标以“驰名商标”的标签进行大力的宣传。在我国,当“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出现在商品上或广告中,企业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其“品牌战略”的目标时,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在中国事实上已经被“异化”了。这一现实表明,我国某些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主要动机似乎不在于保护其商标不被侵权,这与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限制的有关规定,设定某些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当大多数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还不甚清楚的时候,这种宣传可能能够取得一定的商业效果,但长此以往,不但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负面影响,甚者毁了自己的品牌。
(三)司法认定是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
驰名商标属于商标中的稀缺资源,对绝大多数商标而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一些商标所有人认为,通过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需耗费较长时间,由地方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至少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从而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较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来得既快捷又省事”。于是,一些商标所有人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当作获得驰名商标的终南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