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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要是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性标志
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标志作用的根本所在。任何人均希望通过自己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希望带有自己商标的商品能够尽可能占有最大限度的市场份额。因此,采取多样方式使用商标,是挖掘潜在商品市场、吸引消费者和实现商品价值的最终目的。我国律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中,新商标法及其条例,是将原法律对三年不使用商标的使用规定,扩大到了对所有商标的使用。因此,我国商标法律关于商标的使用问题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商标与商品结合紧密的物质意义上的使用,又有产品向商品转化以及将商品推向市场过程中的意识思维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