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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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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组成。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殊要求和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地理标志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是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社团、协会、行业团体等组织,而不是某个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例如:“孝感米酒”注册人“孝感麻糖米酒行业协会”、“鄂州武昌鱼”注册人“鄂州市武昌鱼协会”等。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三)申请时一定要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否则虽然附送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对待。

(四)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为使消费者不产生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提出注销商品商标申请。(五)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以部分驳回。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及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集体标志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该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证明标志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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