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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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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大街上,不知你是否注意过一些公司的专有标志,商标;又或许你是否在购买的物品上看到过商标。商标是一个标准,是一种象征,其所属者有一种权利,商标权。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的知识。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相关补充(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内容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商标权就像知识产权一样是其所有者的资本,是不容模仿、秘密偷用的,一旦被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惩罚。因此,千万不要觊觎他人的权利,为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若您对此还有疑问和想要了解的,请咨询若悠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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