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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止处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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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一般来讲,中止处理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在被查处过程中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如果在查处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的投诉不予受理;如果在查处后提出,且处理决定已得到执行,则不产生中止问题。

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

第三.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况决定。关于注册不当情形,《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已有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撤销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中止处理,反之,也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四.中止处理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以后对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经济担保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交通工具、房地产等。经济担保的价值,要与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相当。如果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担保,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发还;如果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反担保,可以不发还被封存的物品,并可以不中止处理。值得指出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注册不当请求的裁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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