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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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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容易被假冒侵权,因而法律对其保护的范围更广,保护的力度更大。驰名商标作为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法律概念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五项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下列五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为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工作细则除设置了收办文分开制度、保密制度、书面审查制度、会议合议制度等制度以外,还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和中华商标协会的党纪、政纪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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