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财产作价出质,将该商标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要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8日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商标局具体承办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为规范商标局的质押登记工作,方便质押申请人进行登记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5月6日又发布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事宜。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
A、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B、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一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手续。
C、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合同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A、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申请质押原因,B、申请质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C、质押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商标有效期,D、质押商标的权属状况,E、质押的价值,F、质押的期限等;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文本需附中文译本1份);
D、质押商标所有权证明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包括续展、变更、转让情况):
E、代理人权限委托书;
F、商标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3)申请登记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没有缴纳登记费等),商标局不予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A、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B、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
C、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D、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