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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概念是well-knowntrademark,它所强调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所获得的特殊保护地位,是一个法律概念。
1925年法国《巴黎公约》正式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当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制度无法合理保护某一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法对其实时保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超越其依据商标法取得的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都是在驰名商标受到侵权后,由相关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因此,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后认定。
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从法律上明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容易使社会公众错误地以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等。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重新修订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8月3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了驰名商标非荣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