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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摘要
经营葡萄酒的个体工商户黄某,于2005年10月通过物流公司从山东省某公司购进1995、1998和1999三个年份的赤霞珠十红葡萄酒各400箱共7200瓶用于销售,该葡萄酒瓶贴有显著标识世纪之城字样,而在其不显眼位置标注宋体小字号“世纪云城”子样,该葡萄酒的购进价格每瓶分别为22元、18元、12元,销售价格分别为28元、23元和18元,经统计销售金额为57516元,经营额为165600元。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于1974年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商标,该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长城文字,长城英文及长城图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露酒和葡萄酒等,并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