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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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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共依法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外国企业的商标28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四种途径:

(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

(二)、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予以认定;

(三)、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至商标总局加以认定。

第(一)、(二)种途径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第(三)种途径为司法认定,第(四)种途径现实中已被禁止,

至此,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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