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行为犯是抽象危险犯吗。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处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各种类型,并不要求两次商标侵权行为性质为同一类型。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4种情形:
(1)2014年5月1日之前的5年内有两次以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2)2014年5月1日之前有一次商标侵权行为,2014年5月1日之后又有一次商标侵权行为,两次商标侵权行为间隔期限虽不超过5年,但不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3)2014年5月1日之前有一次商标侵权行为并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之后,此后又一次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两次商标侵权行为间隔期限不超过5年,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适用新《商标法》从重处罚;
(4)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此类行为虽然可以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但不属于新《商标法》所指的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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