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优势,需要法律予以特殊保护,以适应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一)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驰名商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素质、技术状况、管理水平、营销技能和竞争实力。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调查,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商标中所占的比例不足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市场份额40%。从某种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就是重要的生产力。而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企业赖以生存和壮大的市场,维护企业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二)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这种标志之价值不在于其识别功能,而体现在声誉上。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的价值一般来讲就是商誉。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创利能力,极易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觊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以假冒、抄袭他人驰名商标等方式,以达到贬低、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而驰名商标的声誉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其所有人努力劳动所创造的,是其巨大投资之回报,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驰名商标是其所有人取胜对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诸如假冒驰名商标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际上企业的竞争集中表现为商标的竞争,市场向信誉好的商标聚集,驰名商标瓜分市场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代表经济利益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也成为国际经、科技合作中尖锐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护消费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也应该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