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他们已经成为区别商品和服务以及商家扩大市场的主要介质。然而这两种重要信息之间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商号侵犯商标权也愈演愈烈。下面若悠网小编就带你了解商号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理,带你答疑解惑,希望能带给帮助。
商号与商标矛盾的产生
我国有关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这样,商号与商标两权冲突的问题就出现了。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漏洞:
(一)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对商标权保护的扩展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企业的标记。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从企业形象的角度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与商号在现代社会,商标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
(二)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
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了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
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很狭窄的。
对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
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也仅限于企业名称的范畴,并未扩及商标领域。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这条规定是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正面规定,此中也没有禁止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了上述原因外,利益驱动也是重要的原因。
解决两权冲突的途径
(一)驰名商标上的保护
对于商号与商标,驰名商标的规定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
(二)通过现有法律解释,协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协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可以通过现有法律的解释来进行。
通过对《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弹性条款的解释解决两权冲突的问题,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扩大保护的原则。
2、权利在先原则。
3、禁止欺诈与误导原则。
对商号与商标的统一保护,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来完成。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则存在很多的冲突与漏洞,仅仅通过对现行立法的解释难以完全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最好的方法。以立法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除应遵循上述三原则外,还应注意区分具体情况。
对商号与商标的保护,应以事前的防范为主
即在商号与商标的注册登记中,将在先权利作为各自的禁止条件。在这里,商号与商标注册登记的禁止程度有所区别:如果是驰名商标,则相同商标与商号的使用应予以完全的禁止。即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于商品、服务以及企业名称中,而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论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而对于一般商标及商号,对相应商号或商标使用的禁止,应遵循禁止欺诈与误导原则。因为,一般商号与商标影响力有限,适用禁止欺诈与误导原则,相较而言已能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如果一律禁止,必将导致检索费用大增,甚至有可能出现商号与商标使用的混乱.
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商号和商标的矛盾的解决便一日不可懈怠。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去调整两权争端。综上,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您准备的法律讲堂便完结,希望对于您是一次法律海洋的沐浴。如果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您也为这样的事情而苦恼,欢迎您来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