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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的实战总结

发布时间:  浏览: 368 次  来源:网络

实践中许多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权人起诉侵权人之后,被诉侵权人出于抗辨目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时提出请求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把原告方的权利基础完全否定,从而使对方侵权成立的主张失去依据。

专利无效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多种情形都可以导致被授权的专利最终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即丧失新颖性)、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明确,以及在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时超出原有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等等。

程序上,在缴纳规定费用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必须在指定期限答复,但不答复不影响审理进行。答复时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只能对其进行缩小。

在我代理的专利无效请求案例中,特别注意在被请求无效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寻找撰写漏洞。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对专利权的影响绝对关键。这其实也是真正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都会千方百计寻找的专利无效突破口。以发明专利为例,谁都知道想从专利不符合三性入手进行无效申请的操作比较困难,特别是创造性,能够通过这条途径把目标专利无效掉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针对专利三性要求申请无效,收集对比资料和有关证据的要求及成本相当高。

专利申请案的撰写水平由于撰写人的专业素质不同而有很大差距。如果权利要求写的太窄,显然容易被第三人规避。而权利要求如果过宽,以至包容了公有领域的技术,也很容易被他人申请专利无效,至少部分无效。如果果断的抓住专利申请案的错误展开攻击,对于申请人来说不仅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成本之低也令申请人在申请无效时不必有后顾之忧。一般来说,攻击权利要求书的要害往往有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地公开,(专利法第26条3款)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4款),和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没有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21条)、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充分把握这些条款的具体规定,结合对权利要求书的细致分析,对专利无效申请人来说有很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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