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项目评估申请表
2、被评估专利项目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资料的复印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3、非当年授权的需提交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
4、专利项目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5、专利项目所获奖励的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二、专利项目申报评估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专利项目评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格式审查
3、审查合格后,由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由市知识产权局将评估结果通知当事人
三、办理时限
以申请专利项目评估单位提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四、专利法规定的基本程序: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