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书面性原则,使填写或撰写申请文件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申请文件填写或撰写得好坏,往往影响到审批程序的长短、保护范围的宽窄,有时甚至影响到专利申请能否批准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填写有很多技巧,下面只是把法律要求的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作一说明。
(一)请求书
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例,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①、②、③、④和⒅栏:专利局填写。
2、第⑤、⒂栏: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是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
②、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也不能太抽象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
③、发明创造的名称不是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公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
④、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它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⑥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
②、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③、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刘博(死亡)”。
④、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