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备案条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
3、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
4、不属于不予备案范围。
(三)备案材料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1、备案申请表;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其他文件。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四)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
当事人提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2、备案受理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的条件备案申请进行受理;
3、确认法律状态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4、出具备案证明或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5、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6、备案注销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和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合同备案。
7、备案变更
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