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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有: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范围实施专利;
2、除非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专利技术的使用费;
4、受让人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受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实施专利以及接受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让与人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