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申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请求省、市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十一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河南省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河南省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第十三条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一)备案申请表;(二)合同副本;(三)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四)让与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备案:(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十六条各市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于七日内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备案文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向各市备案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各市备案部门发出不予备案通知。第十八条省知识产权局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九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专利合同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薄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第二十条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第二十一条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