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商号权现有的立法和理论上存在的缺陷导致,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可能会有许多人问到:商号权能受到法律保护吗?商号权的保护期限是什么?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号权的定义及内容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虽然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
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二、我国商号权保护的缺陷
(一)商号权的法律定位不准确
从第一部分有关商号的性质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基本法将商号权规定为人身权的一种,我国对于商号权保护的法律也仅仅限定在人身权保护方面,而没有上升到财产权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没有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将商号权定位在人身权上,可以说是不准确的。另外我国对商号权的保护一般是附属于企业名称的保护之中的,这也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商号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由此可见,我国在商号权的立法上主要采用的是民法和专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多管齐下的模式,比较零散,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有关商号权的核心立法层次较低,法效不高。
(三)"同行业、分级登记"的管理制度,限制了商号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可见,除了由国家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外,其他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名称只在其登记地内有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早已不再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它是对全国甚至是全世界开放的市场,而"同行业、分级登记"的管理制度却将某一商号权紧紧地限制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是不相符的。
(四)权利冲突救济途径的缺乏
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商号与商标、商号与网络域名、商号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不断。另外我国对商号与相关权利冲突的救济途径的规定相当的匮乏,仅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其内容仅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且属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的依据,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故不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立法的不完善加上救济途径的缺乏,势必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但是在我国对于商号权现有的立法和理论上存在的缺陷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虽然我国对于商号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对于企业名称权有较明确的规定。还有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商号权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并且对于商号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相关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