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商号具有信息性。商号的存在不仅仅是公示商主体识别上的信息,而且还包含了其他一些信息。这些的信息可能包括主体性质、价值追求、产品质量、信誉程度、经营状况、企业文化等;
商号具有可转让性。各国一般都禁止商号与商主体分离而为单独让与,这也是它与商标的重大区别。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商号具有识别性。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表现其独立性的固有特征。具有识别性的商号也是商主体人格权的客体之一。比如同行业相同或是易混淆商号的登记排除,从而体现为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也就是说通过对使用专有的保护实现商号的识别功能;
商号具有经济性。作为商主体无形资产之一的商号,在选定与使用中具有一定的信息储量,并通过与其他商主体和公众的接触而得以公示,从而使商号成为商主体经营,资信等信息的载体之一,这无疑赋予了它相应的价值。事实上,商号的价值所在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利益所得,构成了商号转让的经济基础。 此外,商号还具有唯一性,而一个企业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