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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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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商号权人对自己商号权有一定的使用权利,并且禁止他人使用,商号权是与特定的商业主体有密切联系的。

商号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权利类型上,商号权无疑属于私权利。但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知识产权说。

对商号权权利属性,我国有人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规定于有关知识产权法中,而不应作为人身权规定于民法人身权部分。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加以保护。

(二)财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商号权是一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商号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人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因此,商号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被认为是人格权。因为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

(三)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认为商主体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其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表现是商号权、名誉权、荣誉权、商业形象权等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四)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商号权既与商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主体财产的一部分。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根据该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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