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需要注册企业名称,并且也可以注册自己的专属商号。那么,商号就是公司名称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号不是公司名称,两者具有一定区别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七是在区分作用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发挥区分作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区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组成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的小企业,在同一城市可以通过商号予以区分,但超出所在地从事活动时,通常应在商号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权利行使侵犯他人商号权。
八是使用目的方面,企业名称仅具有表明身份的区分目的,商号具有彰显商业价值的营利目的。
《企业名称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由此可见,商号应是企业名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首先确定了商号才能确立企业名称。因为在企业名称的诸要素中,只有商号具有可选性,其余公有名称是不依企业意志而变化的。所以,企业名称规定中应明确商号的选择条件,但该法却以“企业名称的选择条件”替代之,从而淡化了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地位。更有甚者,该法在第十条中竟然规定了“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这个与第七条相矛盾的内容。显然,“可以”这种规定在于授予主体以某种权利,由此企业选择商号是在行使权利,不选择商号也于法有据。“应该”的规定却在于限定主体必须履行某种义务,二者是互不相容的。一个不包含商号的企业名称也根本起不到识别同一注册地内同行业间不同企业的作用,选择商号应是确立企业名称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