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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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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权利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或侵权人的行为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如果商业秘密侵权应该如何救济?请跟随若悠网铜仁律师通过下文了解吧。

一、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法院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法院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法院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若以上四点全部符合,就会被认定商业秘密侵权。

三、原告如何举证

若要主张商业秘密被侵害,必须证明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而且是「不为公众所知」。在举证方面,原告必须提供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为开发其商业秘密所做的投入,还要进一步比对和一般现有讯息之间的差异,可通过司法鉴定、申请相关技术专家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说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与公知信息的不同。

在主张技术秘密被侵害时,透过专家证人或鉴定报告,会是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在这个案件中,因原告诉讼技巧不够好,主张整车系统都是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但法院根据鉴定报告认为,每条数据之间的确切组合才是商业秘密,因此在提告商业秘密的部分则是败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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