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会与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与之相关的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后,劳动者有保密的义务。那么,签订保密协议是否侵犯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一定的权利就有一定的义务,言论自由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签订保密协议是劳动者的义务,不侵犯我们的言论自由权。
哪些人要签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定在保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某些员工个别的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保密协议的内容总是经保密条款的内容更为详尽。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1、保密内容和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
2、保密期限,可超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并延续到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
3、保密费,法律无强制性规定,但企业支付保密费有一定积极作用。
4、保密义务和责任,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密应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事实上,保密协议约定的双方,而不像一些用人单位制作的保密协议那样,仅是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同时,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类保密协议也是存在效力问题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