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
1、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竟业禁止的概念
竟业禁止又叫竟业限制或避止规定,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区域内,公司经理、董事或其他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属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业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竟业禁止分为在职竟业禁止和离职竟业禁止。
(1)在职竟业禁止包括:
A、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
B、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C、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客户;
D、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2)离职竟业禁止是指在雇佣关系解除后,雇主仍可要求雇员接受竟业禁止。
3、竟业禁止的目的
企业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的法律措施。
竞业禁止协议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一种限制,它规定劳动不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义务,而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亦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或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原用人单位进行恶意竞争的义务。并且,此种约定需要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如津贴、培训、住房等。
4、竟业禁止的相关法规
(1)《公司法》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劳动法》
A、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B、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的区别
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两者的区别是比较多的,重要的方面包括如下几点:
(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竟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竟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竟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会影响员工的将来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约定的时候必须有补偿的原因。目前大部分省市要求补偿相当于原在职收入的三分之一。
(3)在员工签订相关的安排上,保密协议根据需要可以和所有员工都签订;而竟业协议只能和相关核心人员签订,并且实事求是,有必要才签,没有必要就不签了,因为如果和所有人签订,一来在出现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对竟业协议的效力解释会受到影响,二来给公司带来的补偿成本也太高。
(4)在期限上,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单位秘密;竟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所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限制,大部分省市的劳动合同条例都规定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