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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是指通过商业秘密的实际运用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说白了就是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实用性并无过多争议。基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可以结合技术、经营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考察信息是否有利用价值,丧失其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无影响,该信息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直接的、间接的帮助等诸因素进行认定。(2)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实用性,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就该问题主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