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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发布时间:  浏览: 443 次  来源:网络

摘要: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灵魂,通常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乎企业的存亡。其既是企业倾力保护的对象,也是现代法律予以保护的重要客体。

目前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如: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缺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不完善;诉讼中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等。本论文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对策。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完善措施

0引言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起这个问题。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缺陷

1.1.1保护主体不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局限于经营者,也包括非经营者,而对企业内部雇员侵犯业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却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却发生于此。

1.1.2可操作性不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确认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某种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和有价值性必须通过专家评估鉴定予以确认,但由于法律没有具体地规定商业秘密的评估鉴定标准,因此导致在法律的实践中极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况且,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是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还有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评估等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1.3处罚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依此规定,法律没有就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界定,而是依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来界定,实际上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完全的赔偿,而且在侵权人未获取利润的情况下,即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再大,权利人也得不到任何赔偿。

1.2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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