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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失密途径及自我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  浏览: 538 次  来源:网络

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其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企业商

业秘密失密的各种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系统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无形资产,自我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内涵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其失密往往会使企业在商战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甚至一蹶不振。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数量和重要性的日益增加,尤其是“入世”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保护问题已受到企业界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情况。自我保护是指企业通过事前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失密。法律保护则是在失密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自我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因为无论我国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为商业秘密认定的要件之一。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本文希望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与实践。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目前,商业秘密在国际上尚无统一定义。美国对商业秘密研究时间比较长,其1939年《侵权法重述》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和资料索引”。1985年《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一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综上可见,商业秘密的构成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秘密性即指商业秘密尚未公知,除了持有者外,尚未被他人掌握,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主要特征。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管理性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依赖于其秘密性,如果为公众所知就不再具有商业价值。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才能保证商业秘密的价值;同时,事前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企业把有关信息视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证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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