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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发布时间:  浏览: 405 次  来源:网络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

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

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

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

不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当然这个义务是在法域范围内。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给予补偿是例外,因为人的生存权大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如果有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可以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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