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成本理应公开
●魏文彪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房屋是目前占市民消费支出非常大的商品,消费者更应有权知道其建造成本。
某省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建议的最大“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说公开房屋成本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差强人意,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企业商业秘密应该具有“技术”与专利属性,而且一旦披露就会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但是房屋的建造成本显然不具有技术与专利属性,而且即便公布成本价后如果购买者有所减少,直接原因也不能归咎于房屋成本价的公开,房屋售价远超成本构成暴利以至于为消费者所“唾弃”才是真正原因。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用地已经广泛实行招拍挂政策,税收征管程序也已日渐透明,建筑材料的报价也有相应的文件和规定,审计部门也会进行相应的审计,所以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所言,当前房屋建造成本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另外,从政府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角度来看,既然房屋建造成本谈不上是国家机密,那么公布其所掌握的房屋成本价格,或者允许消费者进行查阅,就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
某省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建议的另一理由是,“公布房屋成本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社会中商品价格固然由市场自行调节,但是有房居住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住房价格合理与否决定着人们的居住权能否实现,所以房屋显然具有与一般商品不同的属性,因而房屋交易与教育、医疗服务的提供一样,不能简单适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正因为如此,世界上不少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但要求公开房屋建造成本,而且通过规定商人的利润率来限定房屋最高售价,以满足公众对于房屋的合理需求,实现他们的应有居住权利。
正如有网友所指出的,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所以不愿意公布房屋建造成本,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灰色成本”,如果公开的话,商业贿赂与腐败行为就要大白于天下。其实,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甚至逆市疯涨,除了开发商利用信息垄断上的优势欺诈消费者外,相当程度上也与开发商在诸多环节需要“打点”有关,而这种“打点”自然要加大房屋的建造成本,并被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头上。也正因为如此,稳定当前房屋价格需要宏观调控与打击腐败并行,这就需要通过公开房屋建造成本来揭露商业贿赂与腐败现象,所以在当前整治房屋交易秩序与打击房产腐败工作中,公开房屋建造成本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与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