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1、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企业寻求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同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密措施。通常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做到的内部保密措施是:在每一个员工进入企业的同时,就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先签保密合同,再签劳动合同。同时制订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作为保密合同的附件。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在企业工作区门口设门卫或接待人员,防止闲人进入;除工作上必要的交流外,限制员工彼此间进行信息传播,限制员工和无关人员的信息传播;设专人保管文件档案及电子数据;向外散发或交流文件,或传输电子邮件,或对外合作联系,不得含有秘密,如必须含有秘密则应注明保密事项;等等。前述北京A厂诉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被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就是A厂对外委托加工时未要求加工方保密技术致使技术成为公开。
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的制订,除必须付诸实际外,应以书面形式汇编成册,发给每位员工,或将保密制度规定张贴在显要场所,让每位员工时时看到。必要时,企业可组织员工学习、讨论保密制度。
2、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规定,企业有权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之外,再专门签订一份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要加以注意。一是企业内部保密措施要具体到合同条款中,或作为合同附件;二是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要反映到合同条款中;三是竞业限制合同条款的约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规定内容,具体是: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们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兼职,也不得自行组织竞争企业,企业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也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自行组织竞争企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兼职较好理解。上海法院就有一起类似的判例。D公司一员工因在竞争企业兼职并向兼职企业提供在D公司所得的客户信息,被判退回其在D公司的全部薪金,并赔偿所造成D公司的全部损失。
保密合同中之所以有企业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自行组织竞争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员工在离职后如在竞争企业任职,权利人很难证明该企业员工是否披露或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一种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难度本来就很大,要证明企业员工是否利用了这种信息更是难上加难,尤其是企业员工在企业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技术或技巧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难以严格区分的时候。有鉴于此,权利人或企业干脆在保密合同中加入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以尽可能地杜绝企业员工利用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