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商业秘密进行分解(分离)隔绝。在技术研发时,可将技术项目的技术要素进行分解,分别由不同的研发部门或人员进行研究开发。并且要尽量将不同的研发部门或人员彼此隔离。同样,对于经营秘密也可以在部门间进行隔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解、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从而减少商业秘密外泄的可能性。
2.订立民事合同。企业对外交往是不可避免的,而对外交往就存在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详细的民事合同。比如,订立委托及服务合同。它可在委托技术鉴定、委托设计、委托建立财务制度以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业务中运用。再如,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它可在对外委托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对外委托加工模具、专有设备,对外委托印刷图纸等中运用。通过详细的合同,可以明确商业秘密接触方的保密措施、范围和期限,以及违约的赔偿责任等。
3.签订保密合同。签订保秘合同是世界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作法,它的优点在于,一旦合同的有关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者的法律责任。企业可以与参与研制、开发或接触商业秘密的技术、生产、营销、管理等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主要规定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类别、内容、范围、价值、保护期限、保密补偿安排、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等。
4.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竞业禁止,是指通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员工约定,对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或(和)离职后,不得经营与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约定竟业禁止,分为在职的约定竞业禁止和离职的约定竞业禁止。前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者是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对约定竞业禁止,法律层次上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约定的离职竞业禁止,因与离职职工的就业权与择业权存在权利冲突,历来备受争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竞业禁止,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数额条例没有明确。为了制订好约定离职竞业禁止,使其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必须针对了解、接触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且该商业秘密仍在保护期内;第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也不应超过职工了解、接触或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第三,约定的违约金应与相关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业禁止补偿相匹配,不应超过相关商业秘密的价值;第四,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约定竞业禁止的职工进行补偿,拟订补偿额时应考虑离职职工原工资待遇水平、相关商业秘密的价值、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