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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意义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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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意义

商业秘密的特征、定义、分类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和应受到的惩罚、法律的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意义和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知识经济使国家之间经济与贸易的竞争、企业之间市场的竞争,由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争夺。一方为了获得另一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不择手段,甚至动用“商业间谍”,一场不见硝烟的商业秘密战也将愈演愈烈。商业秘密,古往今来有多少人商战中为之绞尽脑汁,为套得他人机密、为防止他人窃密,无休止地争斗。如果将“商业间谍”活动的全部“智慧”借用商业行业的一句话,那就是:最大限度地保住自己的秘密,不折手段地探听别人的秘密。因此,真正可怕的不是间谍技巧的高明,而是你的商业秘密防范体系不安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分为两方面:

第一,技术信息。一般包括:技术决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关键技术参数和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第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产销战略、货源情报、经营方法、管理方法、客户名单、价目表等。

(二)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知悉该技术的人是有限的、特定的范围内,并不为公众所知晓,该技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而对于那些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

2、实用性。是指该商业秘密须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技术方案,而不应仅是原理性的或抽象的。如果产品的设计仅停留在构思、草图阶段,而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

3、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能为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之处,不会让使用者拥任何竞争优势,它便没有竞争价值。

4、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主观上将信息作为秘密保护,并在客观上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例如,在单位内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使用、保管和销毁方法;对外单位参观人员实行登记、采取限制措施,在劳动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购销合同中设立了保密条款;让员工和贸易伙伴承担保密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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