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判断
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被告常常以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或未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为理由进行抗辩。若法院认定原告对其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便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国外已有过这方面的判例。
对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尚且容易,但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被控侵权人认为权利人的保密措施不充分,法官如何判断呢?是要求权利人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还是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即可?笔者认为让权利人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权利人只要采取了适当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
所谓适当的保密措施,即指权利人针对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特点,在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下所采取的,能够有效地控制及保护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否适当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判定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是否采取适当合理的保密措施时,要尊重现实,不能对权利人过分苛求。
对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判断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应该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仅要具体分析权利人所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特点,而且要分析权利人的具体行为,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具体分类
1.法律保密措施
法律保密措施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这类保密措施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进行保密。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用公民的通信秘密权作为其对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再例如对“景德镇瓷器”和“安徽宣纸”的制作工艺,可以作为国家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另一类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用保密合同或在合同中采用保密条款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例如在雇佣或劳动合同中,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是雇员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应该说是一种带有法律性的保密措施。
2.制度保密措施
制度保密措施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单位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形式来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许多企业事业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内部保密制度。如有的企业通过订立企业内部对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使用企业技术资料的登记审批制度;外来人员来访的登记制度以及制定职工守则、厂纪厂规来规定员工的保密义务等等措施和制度来保守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权利人有了上述制度中的一种或几种,就应该认定权利人已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