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它既有特定的内容,也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两个方面的特定化反映了企业对自己商业秘密的真正利益所在或已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两者缺一不可。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的设计应围绕该特性进行。
一、将商业秘密的内容特定化。
这一工作既是为了企业本身的工作效率,使企业的非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灵活、方便、快捷的方式在企业内部传递,也是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确性,增大真正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实践中,有的企业任意将其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内容宣布为商业秘密,而不管其是否有不为人知的内容,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主观的扩大保护范围,限制了职工的自由,徒增纠纷和烦恼;当然,还有的企业由于不知道自己的秘密所在,而不能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为此,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信息进行归纳整理,确定企业真正应该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二、企业商业秘密的思想保护——特定化声明。
本来应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内容,有的企业往往想当然的认为某类信息内容就是商业秘密,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结果泄密以后也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特定化声明,作为企业主张商业秘密的标志,它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声明自己的某项技术或事务信息是商业秘密。这种声明必须是特定化的。可以特定到与企业具体某一项技术、某一项事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内容,也可以特定到某一项技术、某一项事务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这里的特定化是相对的,但无论如何,如果不特定,就不能认为企业有商业秘密和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如,有的企业在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有一般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规定,但当发生纠纷时,法院不会以此认为企业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因为单凭这些条款不能认为企业已告知职工具体什么是商业秘密,职工无所适从。
企业商业秘密的特定化声明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1、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结合企业的实际,声明并详细列举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
1.2、专门制定劳动守则或保密守则或类似的相关制度,声明并列举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采用这种方式应注意有职工确实看到或了解到该制度规定的记录;
1.3、在有关商业秘密内容或信息的载体上作商业秘密标志或警示;
在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下,由于企业规模、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意识等方面的原因,以上几种方式中,企业选择更多的是1.1、1.2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