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一些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法律救济
商业秘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护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信息时代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已成为企业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国家以立法形式使用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始见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信息等”,更准确的定义是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1997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这两部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过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有知识的东西,”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也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不论多么先进的技术和有价值的的经营信息,只要是为公众所知,就不成为其商业秘密。秘密性表现在不为公众所知悉,实际上有两重含义: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合法持有人是唯一的知悉人,即并不是所有人都不知道,这里涉及秘密性的相对性问题。其二,不为公众所知悉另一个含义是该信息至少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不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如这信息公众都知晓,那么该信息的秘密性就不成在。
2、经济价值性
这种经济价值包括实际的和潜在的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商业秘密能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取得某种竞争有利地位,这是区别商业秘密和一般工作秘密的界限。当然,商业秘密价值也体现了它是企业客观存在的一种无形资产。它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资产,这一点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同,而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资产;同时,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比如,商业秘密如果符合独创性和复制性的要求,就具有著作权性质,无论它是工程或产品设计,还是用来说明原理或结构的图纸、模型以及计算机软件,都可纳入著作权所属的保护范围内,他人负有不得抄袭、剽窃、擅自使用的义务。